原标题:大唐电力燃料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志刚纳贿案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分金210万
2024年2月2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志刚纳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志刚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纳贿所得资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志刚使用担任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当,为相关单位在煤炭供给、煤款结算、资金支撑、事务协作等方面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4954.6515万元,其间2850万元至案发时没有实践获得。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张志刚的行为构成纳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办。鉴于其到案后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悉数纳贿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部分纳贿违法系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物已悉数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分。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