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图)

2024-04-05 03:36 公共建筑

事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图)

项目简介:

  日前,有记者报道称,某连锁餐饮企业多家位于北京的饭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且在摄像头周围并无“内有监控”等提示。报道一出,“某某饭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该饭店回应称,“为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各门店会结合门店特点安装监控设备,包括包间;同时,饭店注重保护顾客隐私,公司对监控管理设有相关的制度、流程,同时通过技术方法强化管控,保障消费者权益。”

  针对该饭店的做法,网友大致持两种观点。支持该饭店的网友认为,即使是饭店包间也属于公共场所,饭店为了自我保护、为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在包间内安装摄像头属于合理行为;而反对者则认为,包间已具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封闭性,消费的人在包间用餐时谈及的话题相比于大厅就餐会更为私密,包间已经不属于能安装摄像头的“公共空间”,因此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是有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可能性的。

  那么,包间是否属于“公共空间”?饭店是否有权利在其包间中安装摄像头?用餐客户的隐私又应如何得到保障呢?这里就请法律人士针对“饭店包间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话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饭店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饭店是有权在其“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根据该条规定,饭店因属于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为保障公共安全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权且应当在饭店安装摄像头的。

  (二)安装摄像头不能侵害个人隐私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明确对个人的隐私权予以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偷窥别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偷窥别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此之外,《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因此,饭店是因为作为公共场所,才有权安装摄像头的,但是安装的空间应当仅限于“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摄像头不能拍摄消费者的个人私密活动,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饭店包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准确的看出,对于包间能否安装摄像头这一问题,核心在于包间是否属于饭店的“公共场所”、消费的人在包间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私密活动”。如果饭店包间属于公共场所,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饭店能安装摄像头,并应对采集到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但如果包间不属于公共场所,那么消费的人在饭店的活动就应被认定属于私密活动,饭店是不能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摄像头等方式拍摄、窥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

  那么,饭店包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呢?所谓“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场所”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中,对“公共场所”进行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列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在该条例中,饭店是被明确列为公共场所的一种的,但饭店包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该条例并没明确规范。

  对此,作者觉得,虽然饭店包间在空间上属于饭店的一部分,但是与可供任何人自由进出、穿梭的饭店大堂不同,饭店包间除了预订包间的消费者及固定上餐的服务员之外,在一段时间之内,其他食客和服务员是不能自由出入的。一旦上餐完毕,服务员一般未经消费者允许,也不能够再随意进出包间。饭店包间所呈现的某些特定的程度的隐蔽式和私密性,正是许多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的用餐费用和服务费用的原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饭店的包间在特定的消费者使用期间,已经不存在“供公众使用”或者“人群聚集”的特性,不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点。消费的人在包间从事的活动,应当被视作属于个人私密活动,饭店原则上是不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对消费的人的行为予以窥视的。

  即使认为饭店包间属于公共场所,饭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也应当对消费的人予以提示。当然,饭店包间并非纯粹的私密空间,相比于住宅,其还是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公共属性的。真实的生活中,许多饭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也还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如防止消费者恶意在餐食中放入异物进行敲诈),并对消费的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起到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保障作用。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对饭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予以否定性评价和禁止性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可饭店包间属于公共空间,饭店在包间中安装摄像头的,也应当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内有监控”等标识,来提醒消费者其个人行为可能会被拍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而不应当以隐蔽性方式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以隐蔽性方式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行为,既违反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同时也可推定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恶意性,可能被认定属于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的行为,涉及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

  此外,还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即便饭店是出于公共场所公共安全要安设摄像头,该安装摄像头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意味着其采集的个人隐私信息能够被随意使用或公开。饭店对于依法安装摄像头所拍摄的隐私信息,应当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散布,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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