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3

2024-03-06 23:32 公共建筑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3

项目简介: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CECS 354:2013,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3年10月16日以第15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完成了制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建设、规划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做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制订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是加强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工作,实现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的基础性条件。我国乡村量大、面广,不一样的地区乡村的人口规模、自然条件、历史基础、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差别也很大,因此既不能简单照搬城镇相关规划标准,又无法依靠现有乡村相关规划标准的简单条款。因此,编制其单独标准作为规划依据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乡村真实的情况的。本标准是在经过全国范围的乡村调研,总结以往乡村有关标准的基础上,走访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而编制的。

  1.0.2 本标准包括乡和村两个部分,其适合使用的范围是乡和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由于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和位于镇、集镇的村应统一纳入所在镇、集镇进行规划。因此,该类乡、村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不在本标准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内,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相关规定执行。

  1.0.3 为实现资源节约、区域统筹,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应发挥集约效应,充分借助外部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与其所在区域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1.0.4 乡村地区有其独特的环境条件和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往往成为保持和突出这种特色的关键。因此,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为创造良好人居环境、突出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做出贡献。

  1.0.5 本标准中的内容涉及多种专业,公共服务设施也跨越了多个领域,这些专业和领域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规范。因此,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 乡包括乡驻地和乡域内的村,调研显示,通常乡公共服务设施绝大部分集中布置于乡驻地,因此规划中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考虑乡域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然后尽可能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在乡驻地。因此本标准以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3.1.2 乡驻地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通常都不大,其公共服务设施通常也都很小,但需要配置的类型却不能少,因此,为集约用地、方便实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尽可能集中于公共中心,只有不适合与其他设施合建或服务半径太远时,才采用分散布局的方式。

  3.1.3 依据全国乡村的人口抽样统计资料和规划案例统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将乡驻地按人口规模分为四级。考虑到全国乡村规模相差悬殊,特大型的人口规模不封顶,小型的人口规模不封底。

  既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可能,预留发展空间,又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按实际的需求配置,不可贪大、求洋,要满足所在区域的人群,并兼顾所能带动的周边区域的人群需求;要根据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规模及特点,满足其相应的需求;要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往往是乡驻地的景观标志,形成乡驻地的中心空间,其空间布局和风格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强调以人为本。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是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其选址、布局应满足防灾、救灾的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3.1.6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结合全国乡驻地的现状和规划经调研分析,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驻地,或者兼有辐射周边区域功能的乡驻地,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范围内的较大值。

  3.1.7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乡村情况千差万别,调研结果也显示全国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其控制指标应以本标准为依据,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标准规定,以及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分析比较,选用适宜的控制指标。

  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的配置,主要是根据乡驻地的规模和类型,为发挥其地位和职能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参照近年来部分省、市、自治区对乡驻地建设项目配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制订了表3.2.1的内容。乡驻地的行政管理设施与镇相比,其职能更倾向于乡村事务的管理。项目配置细化了经管机构的分工,部分不只针对乡村事务的项目(如司法所),适当放宽设置要求,可与周边相邻城镇共同使用。

  3.2.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的配置宜适当集中,有关部门可结合设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行政的管理效率。

  3.2.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是反映规划各类用地规模和数量是不是合理的重要标志。在对17个省、市、自治区的27个乡镇、109个村调查的分析中,乡驻地人均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不足0.5m2。从近年各乡规划的案例来看,规划指标多在1.0m2~3.5m2之间。乡驻地行政设施除管辖乡驻地本身的行政事务外,还要负责乡域内乡驻地外的事务。因此,结合以上的调查分析,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有关一般镇的用地指标,本标准对不同规模的乡驻地设定不同的调整幅度。

  3.3.1 本标准中乡驻地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设施配置项目,是在东北、华北、西北、华南、华中等多个地方现状调查和规划案例总结,结合农民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教育设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乡驻地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设施包括: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项目配置应结合乡驻地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真实的情况比较选定。

  3.3.2 本标准中提出的教育设施选址要求,主要是考虑教育活动开展对场地特别的条件,以及学生和儿童出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需要。

  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的配置项目是在全国范围的调研总结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参照既往标准而列出的。考虑到全国乡驻地的情况有别,在具体选用时还需依据乡驻地的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真实的情况,做多元化的分析比较选定。

  3.4.2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以共同形成集约高效的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一般位于乡驻地的中心地段,便于服务整个乡驻地,同时还应紧邻乡驻地的主要交通干线,便于人群的集散。

  3.4.3 对全国乡村规划案例的调查分析显示,文体科技类设施的人均用地面积相差巨大,为0.83m2~8.59m2。借鉴《小城镇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研究》(“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小城镇科技发展重点项目之重点研究课题)中的相关结论,结合既往有关标准,制订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的人均用地指标。考虑到该指标的适应性,采取了较大的幅度控制。

  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是根据乡驻地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真实的情况,并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而确定。同时,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视不同乡驻地详细情况在规划时进行选定,但应满足本规定对项目配置的基本要求。

  3.5.3 编制组在对17个省、市、自治区的27个乡镇、109个村的调查进行了分析,显示医疗保健类设施的人均用地指标呈现如下特点:特大型、大型村用地指标较高,均达到0.8m2/人,而中型和小型村指标偏低,为0.3m2/人和0.2m2/人。此外,本条借鉴了《小城镇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研究》中有关一般镇的用地指标,结合以上的调查分析,对偏大或偏小的指标进行了调整。

  3.6.1 乡村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民生的重要指标之一。乡驻地应作为乡村社会福利设施的重点建设地区。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外出求学和进城务工的比例持续不断的增加,农村老人的空巢化趋势口益明显。为了使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有保障,同时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和孤残儿童的抚养问题,本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村地区的长期调查与研究,增加了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的设置。

  3.6.2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服务站三类,布局特点是同类设施分散布置,不同类设施结合设置。即:每类设施的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分布特点与潜在需求、周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等因素,按实际要均质化设置;三类设施在用地条件有限时,可适当结合设置。

  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人均用地指标结合医疗保健设施指标设置。由于目前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普遍缺失,本标准参考了城市社会福利设施人均用地指标(0.2m2~0.4m2),同时考虑三类建设项目的用地综合分析,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推算出了适合乡驻地的人均用地指标。

  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的配置,主要是根据乡驻地的性质和规模,并依据其地位及职能作用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部分省、市、自治区对乡驻地建设项目配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制订了表3.7.1的内容。考虑到乡驻地的地位和性质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此外,考虑到近些年农业旅游的兴起及乡村地区旅游优势的逐渐发掘,对于旅游性质的乡驻地中带有主要服务外部人群的项目,考虑旅游环境的打造和旅游效益的发挥,标准均纳入应设置范围。

  3.7.2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的配置宜适当集中,不一样的相关项目可结合设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行政的管理效率,同时考虑到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同样类型的项目应均衡布局,最大限度地满足乡驻地居民就近使用设施的需求。

  3.7.3 结合现状调研分析和近年来全国各地乡规划案例中该类设施的面积配置要求,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有关一般镇的用地指标,提出表3.7.3的规定。

  3.8.1 集贸市场在促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商品流动、经济繁荣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集贸市场需求普遍增长,尤其是一些商贸、工贸性质的乡驻地,出现了商品类型集聚化的趋势。本标准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及北京、河北等地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乡驻地规划案例,提出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设置的项目,考虑到乡驻地的规模、性质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同时需要明确,本标准所述集贸市场主要为本乡范围村民日常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类型,对于一定区域内规模集聚并主要对外部服务的类型,本标准不做要求。

  3.8.2 集贸市场具有人流集聚的特点,对周边交通状况及自身设施支撑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对一般性集贸市场、特殊商品市场的选址和相应配套设施的规划提出了要求。

  3.8.3 集贸市场设施的主要相关因素不在于乡驻地,而在于乡驻地类型、区位、交通、经商基础等优势,因此集贸市场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宜按其经营、交易的品类、销售和交易额大小、赶集人数和相关潜在需求和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中,农贸产品市场以销售蔬菜、水果、粮油、副食等日用品为主,主要服务于乡驻地人口,具有内向型,与乡驻地人口关联性较大,因此本标准根据有关标准和各地实践统计提出农贸市场的用地规模。

  4.1.1 有部分行政村不是由一个村组成,有的是由几个自然村落形成,在山区这样的一种情况尤其常见。因此,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通盘考虑行政村域范围的服务职能,考虑村域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因此本标准以村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村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通常都较小,其公共服务设施通常也都很小,但需要配置的类型却不能少,因此,为集约用地,方便实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总体布局,尽可能集中于公共中心,只有在不适合与其他设施合建或服务半径太远时,才采用分散布局的方式。

  4.1.2 考虑到标准的一致性和镇、乡、村之间的衔接,本条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增加了社会福利,从而形成了七类设施。

  4.1.3 本条依据全国村的人口抽样统计资料和规划案例统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将村按人口规模分为四级。考虑到全国村规模相差悬殊,特大型的人口规模不封顶,小型的人口规模不封底。

  4.1.5 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是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其选址、布局应满足防灾、救灾的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4.1.6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结合全国村的现状和规划调研分析,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村,或者兼有辐射周边区域功能的村,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2.1、4.2.2 村管理设施的设置与村的行政编制相关。依照国家对农村管理的要求,每个行政村必须设置管理设施。每个村的设施类别、用地面积、建筑画积和机构设置基本相同。管理设施的布局特点是集中布置,可与文体科技、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等设施结合设置。

  4.2.3 考虑到村管理层级相对乡驻地较简单,人均用地指标在乡驻地指标基础上略有减少。

  4.3.1 本标准中村教育设施配置项目,是在对东北、华北、西北、华南、华中等多个地方进行现状调查和规划案例的总结,结合农民对生产、生活及教育设施需求提出的。村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项目配置应结合村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选定。

  4.3.2 本标准中提出的教育设施选址要求,主要是考虑教育活动开展对场地的特别的条件,以及学生和儿童出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需要。

  4.4.1 村文体科技设施的配置项目是在全国范围的调研总结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参照既往标准而列出的。考虑到全国村的情况有别,在具体选用时还需依据村的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真实的情况,做多元化的分析比较选定。

  4.4.2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以共同形成集约高效的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一般位于村的中心地段,便于服务整个村,同时还应紧邻村的主要交通干线,便于人群的集散。

  4.4.3 根据对全国乡村规划案例的调查分析,文体科技类设施的人均用地面积相差巨大,为0.83m2~8.59m2。参照既往有关标准,制订村文体科技设施的人均用地指标。考虑到该指标的适应性,采取了较大幅度的控制。

  4.5.1、4.5.2 村医疗保健设施项目配置,主要结合村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真实的情况而确定。

  4.5.3 在标准调查中,农村卫生资源整体稀缺。大多数村的人口规模与卫生资源配置明显不匹配,村内缺少门诊部、卫生站等日常保健和临时就诊的医疗设施。在人均用地指标中,大型和中型村为1.0m2/人~1.3m2/人,而特大型和小型村的此项指标只有0.5m2/人和0.4m2/人。在确定指标时以大型和中型村的用地指标为基准,对特大型和小型村的用地指标按规模做调整确定。

  4.6.1、4.6.2 村社会福利设施在乡驻地的基础上,减少了孤残儿童的设施,村的孤残儿童可送往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进行救助。村社会福利设施可与行政办公文体科技、商业金融等设施结合设置。

  4.6.3 村的社会福利设施是农村地区的基层社会福利组织,因此人均用地指标与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保持一致,各村解决本村村民的社会福利问题,除孤残儿童福利设施外,不再向乡驻地集中。

  4.7.1 村商业设施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其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功能,主要为市场自发设置。同时考虑到市场调节的不确定性和村民生活需求的刚性,标准规定规划时应结合村的性质、在一定区域内的职能、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因素,引导配置必要的商业设施。

  4.7.2 本着集约用地和发挥规模效益的原则,村商业金融设施在选址上应以统筹布局、集中设置的方式为主,同时考虑到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及周边村交接的情况,标准规定同类商业金融业设施项目应均匀分布,均衡布局。

  4.7.3 统计分析全国各地规划案例数据,同时参照有关标准,人均用地指标在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基础上略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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